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惩治程序

作者:中国机电协会工程机械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8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 惩治程序


第一条 根据《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违约投诉,由工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登记、核查、取证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惩戒。 

第三条 办公地点设在工委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调查取证、规范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实行惩戒回避制。调查组成员与投诉或被投诉单位(个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投诉形式可通过来信、来函、电话、来访等方式,投诉时效以违约事实发生六个月之内为准。  
第七条 工委会秘书处收到申诉书后,一周内开展核查取证。调查组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查阅有关档案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协助调查,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核实申诉事实后,一周内书面通知被申诉单位(或个人)在5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诉单位(或个人)不按时答辨,不影响惩戒程序。  
第九条 调查小组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召开评议会,听取申诉人及被申诉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惩戒评议;被申诉人不到场,作缺席评议处理。写出惩戒决定书报工委会秘书处核准,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第十条 惩戒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二)申诉内容与要求; 
(三)调查核实情况; 
(四)调查小组认定的事实和适用公约条款; 
(五)惩戒意见。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后所发生的费用(含调查取证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补贴费等)由被惩戒的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程序由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秘书处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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