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中国机电协会工程机械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8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维护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行业声誉和工程机械业主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行业市场,促进工程机械综合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所属从事工程机械综合服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自律守则

三条 从事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守法经营,热情服务,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三章  工委会(信息采集单位)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四条 所属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维护国家和行业的荣誉和利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按工程机械服务公约提供服务。        

第五条 所属单位(及人员)应当坚持廉洁执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本单位(及个人)私利,不得擅自加价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 所属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遵守工委会章程及制定的《工程机械设备信息采集登记管理规定》、《工程机械设备信息采集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培训考核机构管理细则》、《全国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岗位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工程机械行业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管理规定》、《保密规定》等行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 所属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工作水平。
第八条 所属人员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应自觉抵制高薪、高职等诱惑和许诺,不离岗、不“跳槽”,诚实守信。


第四章 违约惩处

第九条 违反本公约的信息采集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由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给予惩处。

第十条 惩处方式:
  (一)警告;
  (二)工委会内部通报批评(工委会网站公示);
  (三)取消所属单位(人员)工程机械信息采集资格(并在工委会网站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于 2014 年12 月1 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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